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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控:中远海控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2021-02-27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临 2021-006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
    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港口”)之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
    港口(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拟以人民币
    1,348,371,228.15 元的价格向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股份”)
    收购其持有的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34.99%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根据具备从事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出具
    的集装箱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前述评估报告结果尚待国资主管部门备案
    确认,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乘以 34.99%为准。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非公开协
    议方式进行转让的批准并取得经营者集中审批,亦尚待交易对方履行审批程
    序,本次交易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交易概述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远海运港口、中远海运港口之全资子
公司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与天津港股份签订《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海运
港口(天津)有限公司及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1
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远
海运港口(天津)同意收购且天津港股份同意出售集装箱公司 34.99%股权。中
远海运港口为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
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和责任向天津港股份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联评估出具
的集装箱公司资产评估报告,集装箱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
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3,853,590,249.08 元(以下简称“初步评估价
值”),以前述初步评估价值为基础,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与天津港股份暂定股
权转让价格为初步评估价值乘以 34.99%所对应的金额人民币 1,348,371,228.15
元。前述评估报告结果尚待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
估结果乘以 34.99%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均为中远
海运港口全资子公司,因此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分别持有集装箱公司 10.01%
及 6.00%的股权,合计为 16.01%。本次交易交割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
中海码头将分别持有集装箱公司 45.00%及 6.00%的股权,合计为 51.00%,天津
集装箱码头将成为公司的附属公司。


       二、 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连同本次交易,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同一交易类别的交易累计计算,成交金
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已经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披露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
累计范围),本次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
议通知和议案材料等已按《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及时送达各位
董事审阅。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和表决,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同意本次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以非公开协
议方式进行转让的批准并取得经营者集中审查审批。



                                     2
    三、 交易对方介绍
    名称: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 1 号 A 区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焦广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1,166.7532 万元
    经营范围:商品储存;中转联运、汽车运输;装卸搬运;集装箱搬运、拆装
箱及相关业务;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商业及各类物资的批发、零售;经济信息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有
房屋、货场、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天津港股份主要通过其附属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天津港提供集装箱
及散杂货装卸服务、销售及其他港口配套服务。
    主要股东: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显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天津港股份
1,370,178,016 股,占天津港股份股本总数 56.81%,为天津港股份控股股东,天
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天津港股份实际控制人。
    天津港股份最近三年经营情况正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为人
民 币 35,106,520,852.28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16,332,716,709.00 元,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2,884,667,431.63 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602,008,118.30 元。
    公司与天津港股份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独立运行。
截止本公告日,中远海运港口通过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
司持有集装箱公司合计 16.01%股权,以及通过一家子公司持有天津港股份下属
天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30%股权。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东方海外
(国际)有限公司通过一家子公司持有天津港股份下属天津港联盟国际集装箱码
头有限公司 20%股权。


    四、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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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天津港股份持有的集装箱公司 34.99%股权。
    2、权属状况说明
    上述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
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天津港股份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与冠翔企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
人民币 1,512,169,628.91 元的价格向冠翔企业有限公司收购集装箱公司 100%股
权。2019 年 8 月,集装箱公司吸收合并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天
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天津五洲
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持有集装箱公司的
股权,合并后天津港股份持有集装箱公司 76.68%股权,中远码头(天津)有限
公司(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曾用名)持有集装箱公司 10.01%股权,招商局国
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司 7.31%股权,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中
远海运港口之全资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司 6.00%股权。集装箱公司具备正常生
产所必须的批准文件,最近一年来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未发现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4、集装箱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 188 号开利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0,831.27 万元
    经营范围:集装箱及其他货物的装卸、转运、堆存、保管、中转联运、港内
货物路上运输及相关综合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服
务;集装箱拆装箱、修箱、洗箱业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报检;港口公用码头、堆场设施的
建设、经营;起重机械维修(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为企业提
供劳务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不含国内船舶代理);物流信
息咨询服务;装卸搬倒服务;提供物流和集装箱管理的综合服务;自有房屋、场
地出租;港口经营(包括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以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其附证核定为

                                       4
准);质检技术服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船舶港口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
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主营业务:在天津港营运集装箱码头。
     主要股东:天津港股份持有集装箱公司 76.68%股权,中远海运港口(天津)
持有集装箱公司 10.01%股权,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
司 7.31%股权,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集装箱公司 6.00%股权。
     截至本公告日,集装箱公司无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
     5、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根据集装箱公司《公司章程》,本次交易尚需经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
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
     6、集装箱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集装箱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9 年度/截
至 2019 年 12
                387,953.44   58,796.94       329,156.50    89,917.59    13,130.95
月 31 日(经
审计)
2020 年 1-9
月/截至 2020
                414,764.34   77,485.28       337,279.06    99,810,45    18,569.76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集装箱公司 2019 年财务报表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审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7、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按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编制的
评估报告中所载集装箱公司初步评估价值人民币 3,853,590,249.08 元乘以 34.99%
暂定交易价格。中联评估基于若干假设,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集装箱
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在对以上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进行了比较
分析后,确定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前述评估报告结果尚待国资


                                         5
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乘以 34.99%为准。
   8、本次交易的作价由协议签署方经公平磋商后确定,并参考(i)中联评估所编
制集装箱公司 100%股权的初步评估价值,即人民币 3,853,590,249.08 元;及(ii)
集装箱公司的未来前景。
   本公司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
东之整体利益。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2021 年 2 月 26 日,天津港股份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中远海运港口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同意收购且天津港
股份同意出售集装箱公司的 34.99%股权。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交付及过户时间安排
   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被适当豁免,且天津欧亚交
易(如下文“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部分所定义)的交割先决条件也已被
满足或被适当豁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的其他时间,天津
港股份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应积极配合集装箱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集装箱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由
工商登记机关核发新营业执照之日为本次交易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本次交易交割日应与天津欧亚交易的交割日为同一日。
   2、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集装箱公司交易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初步评估价值人民币 3,853,590,249.08 元
乘以 34.99%所对应的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1,348,371,228.15 元,最终股权转让价款
以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集装
箱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乘以 34.99%为准。
   集装箱公司将在交割日前按集装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对集装
箱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按交割日前集装箱公司股东的持股
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应按照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利润分配金额对最终转让价
款的金额进行调整,并确定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与天津港股份应在完成评估报告备案且目标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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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批准前款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签署补充协议以确定调整后最
终转让价款金额。
   交割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一次性向
天津港股份支付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3、 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 各方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即《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 各方已就《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
适用法律要求完成了相关内部及外部的审议批准程序;
    (3) 天津港股份的控股股东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已遵守所有就本次交易
及相关事项可能须遵守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定(包括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适用条文就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及取得必要
的股东批准);
    (4) 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
次股权转让并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集装箱公司已就本次交易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适用法律要求完成了
相关内部的审议批准程序;
    (6) 本次交易获得适当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7) 中远海运港口向天津港股份所属子公司转让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欧亚)
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天津欧亚”,天津欧亚持有天津港欧亚国际集装
箱码头有限公司 30%股权)之事宜(以下简称“天津欧亚交易”)完成相关股权
转让协议的签署工作;
    (8) 天津港股份与中远海运港口就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另行签订了补充协
议;
    (9) 本次交易取得其他必要的事前批准、登记手续(如有)。
   4、 主要交割先决条件
   集装箱公司交易须于包括以下各项主要交割先决条件在内的交割先决条件全
部达成或被适当豁免,且天津欧亚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亦全部达成或被适当豁免
后视为具备交割条件:

                                     7
    (1) 《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
    (2) 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
    (3) 天津港股份、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招商局国
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已经适当签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集装箱公司合资经营合
同、章程及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且合资经营合同及公
司章程中的安排可以满足中远海运港口对集裝箱公司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4) 天津港股份根据本次交易后的集装箱公司合资合同及章程中约定的公司
治理结构,已适当安排其提名的集装箱公司董事、委派的集装箱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该等辞任于交割日前完成;天津港股份、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中海
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及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后集装箱公
司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适当签署相关决策文件及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
需的文件,该等提名、聘任于交割日前完成。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尽快满足前述履行交割义务的先决条
件并力争不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交割。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次交易全
部或部分交割受到限制,或如果在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仍未能完成交割,各方应
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协商,积极寻求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5、 过渡期损益
   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与天津港股份同意,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中远海运港口(天津)享有或承担。
   6、 违约责任
    (1) 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天津港股份支付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0.05%的违约金。逾期达 20 日,天津港股份有权解除本协议,标的股权仍由天津
港股份所有,天津港股份及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应配合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必要手续使标的股权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由
此给天津港股份造成的损害,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应当予以赔偿,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处理。
    (2) 若因天津港股份原因导致集装箱公司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
时及配合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天津港股份应
当赔偿由此给中远海运港口(天津)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达

                                    8
20 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权解除本协议。
    (3) 除前两款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发生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其他违
约事件,守约方应自发现该违约事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
通知,如违约方接到通知后 20 日内仍不予以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
支付本协议项下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0.05%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
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还需补足该损失。
    (4) 《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除
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
所发生的合理实际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等
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
    (5) 中远海运港口为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项下的全部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和责任向天津港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7、 争议解决
   因《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任何争
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六十(60)
个自然日内争议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并约定以普通程序在北京进行仲
裁,仲裁语言为中文。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
除有争议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股权转让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若因天津港股份原因导致集装箱公司未能按
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时及配合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天津港股份应当赔偿由此给中远海运港口(天津)造成的损害,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达 20 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权解除本协议。截
止本公告日,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
进度。


         六、 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存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情况。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若
本次交易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关联交易,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及披
露程序。本次交易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情

                                   9
况不受影响。

    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将由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内部资源拨付。



         七、 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集装箱公司位于京津冀经济圈,地理位置优越,在渤海湾地区具有较强的竞
争力。本次交易符合中远海运港口战略规划,并有利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
进一步提升与海洋联盟的协同效益及有助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继续加强
在大中华地区的领先地位。
    合作双方将积极提高天津集装箱码头航线的经营效率,加大环渤海干支中转
协同力度,全力推动天津集装箱码头作为中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中远
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的市场份额,打造东北亚战略枢纽港。中远海运港口及其
附属公司相信,双方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效利用双方资源,在集装箱板
块资本合作、全球化码头投资及运营、人才交流与改革创新等多个领域进行全面
合作。
    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将由中远海运港口及其附属公司内部资源拨付,不影
响公司正常营运经营。本次交易完成后,集装箱公司将成为公司的附属公司,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中远海运港口未就天津欧亚交易签订最终协议,且天津欧亚
交易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有待中远海运港口与天津港股份进一步磋商。公司将密切
关注天津欧亚交易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报备文件
    中远海控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6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