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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辉超市: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04-0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
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
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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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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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
投资者参与。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
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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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
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
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
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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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
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
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
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
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
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
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轮值董
事长、CEO 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
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应坚决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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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
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
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
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
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
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第四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
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
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