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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辉超市: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9-04-0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7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3、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司关联人;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董事会公室负
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网站(www.yonghui.com.cn)、
内部刊物《同道》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
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五条 相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
的事项如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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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等;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4、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6、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7、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4、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5、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6、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 CEO 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如遇到上述事项及其他认为
敏感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轮值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
送或邮寄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办公
室,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时掌握控股股东
拟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动向以及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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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应及
时将相关信息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单位,对前述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的敏感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上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同时抄报
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敏感信息进行分析判
断,并提出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对该等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尚未披露的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者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应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
牌,直至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停牌期间至少每周公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
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敏感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部门、单位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