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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辉超市: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稿)2019-04-04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稿)

                             (2019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轮值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轮值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专职工作小组,编制2人,由董办管理,负责协调三个专家团队:
         投资专家团队:吴光旺、朱文隽、(黄明月);
         重大技术进步专家团队:李静、(云计算待定)、(财务待定);
         组织架构管理专家团队:李国、杨李、(牛奶待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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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预算,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 研究《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单项重要战略举措(资
               本运作项目、资产经营项目、投资并购重组项目、公司合并、分离、
               撤资、清算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审批立项,组织
               论证实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决策;
           (四)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审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到六款在年度计划以外的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方向的非重大
               投资项目的立项,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受托进行决策准备;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或后评估;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战略发展委员会期限为一个年度内、单项且累计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5%的决定权,决定事项包含对外投资、收购、合并和/或并购, 或与
         任何其它公司重组、或设立任何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涉及公司设立全资子
         公司开设超市门店事项以及不涉及关联交易的任何出售、租赁、抵押、转
         让或处置任何资产、委托理财(指本金);但须及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通报董事会; 如因工商登记等要求,需由董事会批准的,
         董事会授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批准),以上授权事项不包含贷款融资, 或
         变更该等贷款、《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
         司重大关联交易、决定签署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金额5000万元
         以上(不含本数)或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重大合同、
         对外担保等事项。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通过审议公司投资期限为一个年度内、单项且累计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5%的预算、审批投资预算内未列明的非重大的投资项目、审议重要
         战略举措等工作流程,履行审批和推进投资项目的职责,实施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
            如投资项目达到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权限,在形成董事会议案前,投资部
         相关工作人员须于会议前5天通知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并提交书面投资报
         告,由战略委员会讨论、审议并投票表决。书面投资报告须包含交易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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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结构、标的的业务模式、估值分析、投资理据、投后协同、财务、法律、
         人事(如有协同)、IT系统(如有协同)、关联方交易、市场环境、主要风
         险、预计财务表现、监管法规等,公司的财务部门应配合说明该交易对公
         司现金、债务、盈利状况等的影响;投资部相关工作人员应就重大交易在
         委员会召集的专门会议上作汇报,并回答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如战略发展
         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投资部成员补充材料并再次提交战略委员
         会开会审议表决。


         (一) 公司投资预算管理
             公司投资预算由公司投资部和拓展部提呈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后,报
         董事会批准。公司投资预算包含年度投资总额,各具体发展方向投资金额
         及其列明项目投资额和未列明项目投资额。
     (二)投资预算列明投资项目管理
             董事会批准投资预算后,列明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部和拓展部负责实
         施,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监督。
     (三)投资预算内未列明项目投资管理
             董事会批准投资预算后,预算内具体发展方向下的未列明项目投资,
         由公司拓展部在条件成熟时确定具体项目,提交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其
         中,期限为一个年度内、单项且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项目由战略发展委员会
         审批;期限为一个年度内、单项且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项目需提报董事会
         审批。
     (四)重要战略举措及投资项目管理
             为履行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职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管理重要战
         略举措和重大投资项目,需经审批正式立项,组建专项工作组论证、战略
         发展委员会审议三项程序后方可报董事会审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同时,需指定两名委员牵头组成重要战略
         举措专项工作组,组织论证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执行计划。战略发展委员会
         可决定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协助工作组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投资部相关负责人须定期(每月)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汇报公司已
         投项目与正在洽谈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战略举措专项工作组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
         重大战略举措进展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决定下个月工作计划,有关进展应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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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与委员会主任或战略发展委员会专职工作小组保持沟通;战略发展委员
       会根据委员会主任的提议召开会议,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以董事会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前期的资料准备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提交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书、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协议、合
       同、章程等草案及洽谈纪要向工作小组备案;工作小组签署对文件完整性
       的初审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
       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并同时反馈给
       工作小组。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含会
           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拓展部经理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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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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