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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7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要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
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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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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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
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素养,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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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
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
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
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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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在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
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
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
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
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
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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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
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
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
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
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
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
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
CEO 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
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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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四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五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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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
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应坚决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
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
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
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
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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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第六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
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二条 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
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