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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监会核准公司章程修订及优先股发行的公告2014-08-15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4—037
转债代码:113001         转债简称:中行转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监会核准公司章程修订
                     及优先股发行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召开
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修订本行公司章程的议案、境
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以及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
案。本行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和有权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作出了
补充修订。

     今日,本行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
国银行境内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和《中国银监会关于
中国银行境外发行优先股的批复》,核准本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意
本行在境内发行不超过 6 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600 亿元人
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并同意本行在境外发
行不超过 4 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65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并
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本次公司章程最终修订的条文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

                                   1
站(www.boc.cn)。

    本行将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优先股发行的申报程序,并将依法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2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终修订表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同一种类股份的每一股的金额       同一种类股份的每一股的金额
            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
     第七                              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考虑到优先股的每股面值与普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
       条                              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       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     通股不同而修改。
            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
                                       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
            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任。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
                                       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       通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
                                       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       门批准,本行可以设置优先股
                                       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         等其他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
                                       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   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         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一)、第
     第十   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 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
                                                                                                       二条(九)以及《关于商业银行
     五条   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 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       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
                                                                                                       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
            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       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
                                                                                                       导意见》第七条。
                                       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       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到限制。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      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
                                       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
                                       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       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3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已购回、转换的优先股不
                十,已购回、转换的优先股不     纳入计算。
                纳入计算。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
                    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
                管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     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
                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     事件发生时,本行按合约约定
                事件发生时,本行按合约约定     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本行
                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本行     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的情形时,应当报中国银行业
                的情形时,应当报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决定。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决定。     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如下:
                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格如下:     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优先
                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优先     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本行普通股股票
                二十个交易日本行普通股股票     交易均价;在优先股发行之后,
                交易均价;在优先股发行之后,   当本行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
                当本行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     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
                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
                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     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
                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     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
                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   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
                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     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



                                         4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     行累积调整,但不因本行派发
                行累积调整,但不因本行派发     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
                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     调整。
                调整。
                    自每批次优先股发行之日         自每批次优先股发行之日
                起五年后,本行有权以优先股     起五年后,本行有权以优先股
                的票面金额加当期应付股息的     的票面金额加当期应付股息的
                价格于每年的优先股派息日赎     价格于每年的优先股派息日赎
                回全部或部分该等优先股。本     回全部或部分该等优先股。本
                行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       行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
                有,并以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     有,并以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
第二
                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为前提,优     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为前提,优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三
十九
                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     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     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
条新
                先股。本行行使赎回权需要符     先股。本行行使赎回权需要符     十三条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增第
                合以下要求:本行使用同等或     合以下要求:本行使用同等或     办法(试行)》附件 1。
四款
                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     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
                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     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
                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     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
                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   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
                本行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     本行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
                仍明显高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仍明显高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       理委员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



                                         5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求。                         求。
                                      本行因购回本行股份而注     本行因购回本行股份而注
第三       本行因购回本行股份而
                                  销该部分股份导致本行注册资 销该部分股份导致本行注册资
十二   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
                                  本变化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 本变化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条第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
                                  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一款   资本的变更登记。
                                  登记。                     登记。
第五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
十二       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                              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权利另有
                                  权利,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权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条第   列权利:                                              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款
第五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本行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
十四       本行普通股股东承担下                            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义务另有
                                义务,本章程对优先股股东义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条第   列义务:                                            规定的,从其规定:
                                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款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
第六   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
                                    东:                         东:
十条   东: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
第一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七)。
                                    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百分   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百分
  款   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百分
                                    之三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之三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份;                         份;




                                                            6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决定或授权董事          (十八)决定或授权董事
第六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
                                    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     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
十五                                                                                                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十八) 法律、行政法    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   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
条第                                                                                                (二)以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
       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转股、派发股息等;             转股、派发股息等;
一款                                                                                                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九八) 法律、行政法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事项。                   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他事项。                       项。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
                                    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
                                    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六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十五
                                    先股相关的内容;               先股相关的内容;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五)、《优
条最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
后新
                                    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
增两
                                        (三)本行合并、分立、          (三)本行合并、分立、      条。
  款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四)发行优先股;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7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情形。                       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
                                    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   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本行就发行优先   二以上通过。本行就发行优先
                                    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将为   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将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第七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十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     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第二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七)。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款
       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   集和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   集和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
       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   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   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
       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     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   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



                                                            8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议主席。                      任会议主席。                   任会议主席。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     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
       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四十五日
                                     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
       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第七                                 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
十二                                 告知本行所有有权出席股东大     告知本行所有有权出席股东大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地点告知本行所有在册股东。
  条                                 会的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     会的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     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
       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
                                     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
       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复送达本行。                   复送达本行。
            除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除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除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地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另有      地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另有规     地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另有规
       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    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     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有
第七   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权出席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     权出席的股东(不论在股东大
十五   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条第   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    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一款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    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   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
       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      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     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
       行。                          式进行。                       式进行。




                                                              9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权书面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提请董事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提请董事
       股东大会。合并持有本行有表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并持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并持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      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上股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两个或两个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两个或两个
第八
       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    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   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十四
       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    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   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七)。
  条
       请董事会召集类别股东会议,    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类别股东   求,提请董事会召集类别股东
       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上述提议    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上   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上
       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      述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   述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定。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的规定。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   的规定。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
       面要求日计算。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九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十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第一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七)。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款
       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10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与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与
                                    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情况
                                    下,每一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    下,每一优先股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
第九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六)、《优
                                    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    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
十五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    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
  条   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本行                                                               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
                                    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    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
       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                                                               引》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    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
                                    同表决。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    同表决。优先股在表决权恢复
                                    后,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    后,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
                                    约定的模拟转股价格计算并获    约定的模拟转股价格计算并获
                                    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初始模    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初始模
                                    拟转股价格为审议优先股发行    拟转股价格为审议优先股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本行普通股股票交易均    交易日本行普通股股票交易均
                                    价。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    价。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



                                                            11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与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的优先    与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的优先
                                    股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一    股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一
                                    致。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至本行    致。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至本行
                                    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本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         本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是,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    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
                                    表决权。                      权。
第一
百条                                    涉及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     涉及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
新增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有关优先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有关优先 因设置优先股而增加。
第四                                股表决的特别规定。         股表决的特别规定。
  款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一
       记载以下内容:               记载以下内容:                记载以下内容:
百零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
九条
       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行股份   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行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行有表
       总额的比例;                 决权股份总额的比例;          决权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二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
百三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令第 42 号)第四十四条。
十五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



                                                            12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条第   亏损;                     损;                          损;
一款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
       分之十;                   分之十;                      分之十;
           (三)提取一般准备;        (三)提取一般准备;          (三)提取一般准备;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优先股股东股        (四)支付优先股股东股
           (五)支付股东股利。   息;                          利;
                                       (四五)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六)支付普通股股东        (六)支付普通股股东股
                                  股利。                        利。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
       转为股本时,报中国银行业监 为股本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 为股本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
第二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股东 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普通股股 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普通股股
百三
       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 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 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十六
       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
  条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本行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本行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本行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        本行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
第二
           (一)本行可以采用现 润分配政策如下:                润分配政策如下:
百三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一)本行可以采用现金、      (一)本行可以采用现金、
十八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的方式分配股利。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条第
           (二)除特殊情况外,本 式分配股利。                  式分配股利。
二款
       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二)除特殊情况外,本        (二)除特殊情况外,本



                                                            13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本行股东的税后利润的 10%。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
       特殊情况包括:发生重大投     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利润的       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利润的
       资;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低   10%。特殊情况包括:发生重    10%。特殊情况包括:发生重
       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大投资;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   大投资;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
       会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平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平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员会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     员会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
       会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求,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求,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限制本行分红;遇到战争、自   员会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员会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本行经   限制本行分红;遇到战争、自   限制本行分红;遇到战争、自
       营造成重大影响。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本行经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本行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             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行针对优先股股东的利       本行针对优先股股东的利
第二
                                    润分配政策如下:             润分配政策如下:
百三
                                        本行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       本行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
十八
                                    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   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条最
                                    股东分配利润。本行应当以现   股东分配利润。本行应当以现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二)。
后新
                                    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   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
增条
                                    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款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14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润。                           润。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
                率通过合法合规的询价方式确     率通过合法合规的询价方式确
                定。本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定。本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的在境内非公开发行的优     批准的在境内非公开发行的优
                先股的股息率在存续期内不       先股的股息率在存续期内不
                变。本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变。本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的在境外非公开发行的优     批准的在境外非公开发行的优
                先股的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上     先股的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上
                固定的息差,首五年的股息率     固定的息差,首五年的股息率
                从发行日起不变,其后基准利     从发行日起不变,其后基准利
                率将每五年于发行周年日进行     率将每五年于发行周年日进行
                重设,每两个重设日之间的股     重设,每两个重设日之间的股
                息率保持不变。本行非公开发     息率保持不变。本行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     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
                于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     于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
                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本行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         本行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
                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先股股     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先股股
                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     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
                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



                                         15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       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
                                    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     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
                                    加剩余利润分配。               加剩余利润分配。
                                         本行有权取消优先股的派         本行有权取消优先股的派
                                    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     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
                                    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     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
                                    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派息     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派息
                                    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     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
                                    制以外,不得构成对本行的其     制以外,不得构成对本行的其
                                    他限制。                       他限制。
           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本行财产按下列顺序清
       偿:                         偿:                           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本行职工的         (二) 支付本行职工的工        (二) 支付本行职工的工
第二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百七
       偿金;                       金;                           金;
十三                                                                                            因设置优先股而修改。
           (三) 支付个人储蓄本         (三) 支付个人储蓄本金        (三) 支付个人储蓄本金
条第
       金及利息;                   及利息;                       及利息;
一款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偿本行债务;         (五) 清偿本行债务;          (五) 清偿本行债务;
           (六) 按股东持有的股         (六)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        (六)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



                                                             16
章程
                修订前                          修订建议                               修订后                        修订依据或说明
条款
       份比例进行分配。               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财产按前款第(一)
                                      项至第(五)项规定清偿后的                本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
                                      剩余财产,由本行股东按其持
                                                                           进行清算时,本行财产在按照
第二        本行财产按前款第(一)    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
                                      配。本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           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
百七   项至第(五)项规定清偿后的
                                      进行清算时,本行财产在按照           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十三   剩余财产,由本行股东按其持
                                      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           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 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三)。
条第   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       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           先股的面值,不足以支付的按
三款   配。                           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
                                                                           照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
                                      先股的面值,不足以支付的按
                                      照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             配。
                                      配。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
第二                                                                       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不含本数;所称“有                                                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七)及
百八                                                                       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仅包括普通                                                本章程规定的具体情况增加。
十三                                                                       “以外”不含本数;所称“有
            本章程中所称“核数师”    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条                                                                       表决权股份总数”仅包括普通
       的含义与“会计师事务所”相           本章程中所称“核数师”                                              本章程中未出现“核数师”字样。
                                                                           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同。                           的含义与“会计师事务所”相
                                      同。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