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独立董事关于优先股发行事宜的专项意见2018-10-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优先股发行事宜的专项意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关
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和《关
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等事项,
本行拟在境内外市场发行总额共计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1,200 亿元优
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其中,在境内市场发行不超过人民
币 1,000 亿元优先股,在境外市场发行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400 亿元优
先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
资本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行的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发
表如下专项意见:
1、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资
1
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本次发行后,
本行净资产将增加,资本实力和资本结构将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有利
于本行的持续稳健发展。
2、一般情形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优先股
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在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案规定的特
殊情形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此外,本次发行后,如触发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案规定的优
先股表决权恢复条款,则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议案的约定获得一
定比例的表决权,并按照该等表决权比例,在股东大会上与普通股股
东共同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形将对原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产生一定影
响,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计算方法对原普通股股东将保持公平合理。
3、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本次发行方案,本
次发行后如触发强制转股条件并进行转股,将使本行普通股股本相应
增加,从而将对原普通股股东的权益产生一定影响。
4、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将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优
先股股息的存在可能导致本行普通股股东可分配利润的减少,从而可
能导致普通股股东分红减少。但作为其他一级资本,本行通过提高优
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资本配置效率,可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
支持各项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5、本次发行后,本行应付的当期优先股股息有所增加。若本行
某一年度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能覆盖本次发行前本行已发行优先股和
2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将可能减少本次发行前持有本行已发行优先
股的股东(以下简称“原优先股股东”)所获得的股息(股息的取消
受限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次,本次发行将增加本行优先股的数
量,在本次发行后出现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的情况下,原优先股股东
的表决权将被摊薄。此外,当发生强制转股、表决权恢复等事项时,
原优先股股东所拥有的转股后普通股持股比例、恢复后的表决权比例
等亦将被摊薄。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7、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须提交本行股东大
会逐项审议表决,从程序上充分尊重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综上,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本行及各类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发行
的相关安排。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陆正飞、梁卓恩、汪昌云、赵安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