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中国重工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2021-04-30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
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20 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等认真进行了核查和落实,作出说明如下:
1、公司在 2020 年度内按照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2.2 亿元的额度
上限为所属子公司、合营企业中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事项
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度累计提供担保金
额总计人民币 54.13 亿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38.08 亿元,
子公司为其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16.05 亿元)。
2、公司在 2020 年度内按照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的上限,
为所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事项向关联方中国船舶
集团提供担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度为所属子公
司使用“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等事项向关联方中国船舶集团提供反
担保 7.76 亿元。在上述担保事项中,公司均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由于上述担保均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不存在
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前述担保为各子公司
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