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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中国重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16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
工”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重
大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
度所述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
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
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形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快速
反应机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单位重大
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
的责任部门,并将责任人及责任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所
在单位重大事项,并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了解本制度所列
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如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和报告时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
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
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生
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二)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 1%、5%时;
    (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下列
情形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经营合同;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风险;
    (五)重大变更;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签订重
大经营合同(含:附条件生效和选择权合同)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应
当将合同要点在合同签订时及时报告:
    (一)合同金额占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
业成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孰低为准)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可能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合同;
    (四)合同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世界领先或国内首创
的重点产品经营合同,也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及时报告。
    各子公司应当每月向公司报送合同签订及订单承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下
列重大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反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一)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十三条 上述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交易中,任何超过年度股东
大会已批准限额的担保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并需在提供
担保的当日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
序后进行,并在有关交易发生前 2 个工作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单位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孰低为准)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本单位或中国重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孰低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进行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是指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以下交易:
    (一) 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的交易在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的 2 个工作日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之间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之间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单位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
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所列交易),按
照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统计和内部报告义
务。各子公司单笔 5000 万元以上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前
2 个工作日报告,并每月向公司报送日常关联交易月度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以
下重大风险情形,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或获悉事件的当日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九)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上述(一)至(六)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标准为达到本制度
第十三条涉及的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或获
悉事件的当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变更: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
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领导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三)募投项目变更:拟取消、推迟、变更、新增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四)财务会计变更:根据监管规定应进行业绩预告、或盈利预
测更正的相关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股本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公司回购股份、吸收合并事项;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需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下
列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或获悉事件的当日报告:
    (一)重大产品节点:世界领先、国内首创的重大产品签约和交
付;
    (二)重大科技创新:对推动国民经济、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重大科研项目(或新产品)获得批准、公开试验、成果鉴定、国家奖
励等;
    (三)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本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预计对本单位损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
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或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的诉
讼、仲裁事项;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诉讼;
    (四)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需要向上级报
告或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经引起公众关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经营环境变化: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新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可能对各级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获得补贴:获得单笔 1000 万元以上(含)大额补贴或其
他财政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并每月向公司报送月度获得补贴情
况;
    (七)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
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八)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影响;
    (九)环境信息事项: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可
能对本单位产生较大影响;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的;本单位被
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
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一)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或本制度未予列出,但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
在知悉事件时立即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各子公司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需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按
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并报送
有关材料;
    (二)公司各部门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需报告的重大信息时,按规
定的时点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需报告
的重大信息时,按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有关材料;
    (四)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遇到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
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
材料;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于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报告
义务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属法定信息
披露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并按照相关
规定组织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为:
    (一)各子公司重大信息资料应当经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签
章后报送;
    (二)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
核并签章后报送;
    (三)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重大信息资料应当经相关
责任人审核并签章后,书面通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有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意向书或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
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要进一步了解重
大事项详细情况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持续沟通,以便确认信息披
露时点或进行后续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以及所属各子公司应
当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资料。

                 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全程中,应尽量缩小知
情人范围,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前款所述的重大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信息
泄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或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
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或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
开除的处分;或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涉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均为合并口径。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
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