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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隅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10-17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健全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建立和规范公司审计与

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董事会

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 3 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

门。

                      第二章      委员会与主任

       第 4 条 本委员会由 5-8 名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

数,其中有一名委员必须是具备《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

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列席本委员会会议,以提

高委员会的工作水平,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法性提供

保证。

    第 5 条 本委员会设置主任一名和委员会秘书一名。本委员会的

主任必须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审计监

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本委员会主任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

经验。

   公司独立审计师的现任或前任合伙人不得担任本委员会的委员。

    第 6 条 委员任期与与其出任公司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为公司董事的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尽快选举继任委员。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 7 条 本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公司内、外部审计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情况;
    (6)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事会提案;

    (7)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8)检讨监察公司的企业管治工作;

    (9)积极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核工作;

    (10)推进公司法治建设,监督公司依法治理情况,预防公司重

大法律风险;

    (11)有关法治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责。

    第 8 条 本委员会已获董事会授权调查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活

动。本委员会已获授权向所有员工或执行董事索取任何所须的资料。

而该等人士已获被指示必须对委员会所提出的任何要求合作。

    第 9 条 本委员会的权限应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公开,

披露及解释本委员会的角色及董事会授予本委员会权力。凡董事会不

同意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部审计师事宜的意见,委员

会应安排在公司年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委员会意见的建议,

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第 10 条 本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 11 条   本委员会应在符合并遵守相关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条例的前提下,履行下述义务和职责:

   (一)关于财务报表方面:

   审阅重大会计报告事项。

   与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审阅审计结果,包括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任

何问题。
     审阅管理层对会计的判断与估计。

     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账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的

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特别针对事项有: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决策的事项;

     3、因审计而出现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审阅中期报告及年报所载的财务资料,确保两者并无二致;

及

     6、公司是否遵守会计准则、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

律法规。

     与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共同审阅《公认审计准则》要求的需与审

核委员会进行沟通的所有事项。

     委员会应考虑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披露一切有关事项,以及有关

披露是否中肯地反映所披露交易的性质。委员会应特别留意回顾期内

出现的关联人士交易及任何非常见项目的披露资料。

     就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报告而言,委员会成员应与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合资格会计师联系,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审

计师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报表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
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

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讨论涉及管理层参与的非日常重大交易的会议记录,判断是否合

理,是否考虑了舞弊风险。

   (二)监管公司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研究董事会决策中如何规避和控制财务风险。其中财务风险主要

包括盈利风险、财务报告风险、金融风险等。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

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

算是否充足。

   需要评估公司是否设有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程序,以确保管理层

所定策略、保障公司资产、防范和查明欺诈与错误、编制准备完备的

帐册记录,以及适时编制可靠妥当的财务资料。

   研究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

回应事宜。

   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 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

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 并且有适当的地位; 以及检讨及监

察其成效。

   审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检查外部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

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

层作出的回应。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

件》中提出的事宜。

   就以上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三)关于内部控制方面:

   1.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四)关于内部审计方面:

   1. 审查内审工作的有效性,包括其工作是否符合内部审计师协

会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2.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

问题的整改;

   5.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6.定期单独与内审工作负责人会晤以讨论审核委员会或内部审

计师认为应该非公开讨论的事项。

   7.如公司员工举报公司财务、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不当

行为,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此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

查及采取适当措施杜绝不正当行为发生。

   (五)关于外部审计方面:

   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

系。

   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进行适当审查和

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供书面建议、就外部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进行

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辞职或辞退该

审计的问题。

   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

申报责任。

   审阅外部审计师建议的审计范围和方法,包括其与内部审计师的

审计合作。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通过每年从

审计师处获得独立性声明来审查并确认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在
监察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该声明包括对非审计服

务的说明、审计师就服务关系的讨论及就转换审计合伙人及职员的规

定等。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审计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定期在公司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外部审计师会晤最少

每年一次以讨论与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产生的事宜、外

部审计师想提出的其它事宜及审核委员会或外部审计师认为应该非

公开讨论的事项,同时还应讨论已经发现的舞弊行为,判断和评估其

影响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确保外部审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时不会损害其独立性或客观

性,当评估外部审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方面的独立性或客观性时,

本委员会可考虑以下事项:

   1、 就外部审计师的能力和经验来说,其是否适合为公司提供该

等非审计服务;

   2、 是否设有预防措施,可确保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工作的客观性

及独立性不会因其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受到威胁;

   3、 该等非审计服务的性质、有关费用的水平,以及就该审计师

来说,个别服务费用和合计服务费用的水平;及

   4、 厘定审计师的职员酬金的标准。

   本委员会或可考虑与董事会共同制定有关公司雇用外部审计师

职员或前职员的政策,并监察应用该等政策的情况。本委员会就此应
可考虑有关情况有否损害或看来会损害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上的判断

力或独立性。

   (六)就外部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

此而言,外部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

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

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

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本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关于关联交易

   1、本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

   2、公司拟与公司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本委员会应当同

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报告监事会。本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确定。

   3、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

易,本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意见应当包括:

   (1)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2)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
     (3)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

易的建议。

     本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八)组织完成董事会交办的特定项目的调研论证,并向董事会

提交提案。

     (九)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本委员会应确

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

动。

     (十) 检讨及监察公司的企业管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2、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3、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4、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及

       5、检讨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下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

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十一)研究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 12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 13 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14 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 15 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 16 条   提案的提出和接收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审查提案人是否符合提案资格和提案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董事长报告;

   (二)提案资格、提案形式和提案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规则以及公司其它相关规定的,

提案和所附资料转交本委员会;

   (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司审计监管部门配合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

料,配合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

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与审计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

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 17 条   本委员会主任在获得董事会转来的相关提案后应及时

组织相关专业组进行调研、评估、评价。

       第 18 条   需要聘请外部策划、咨询机构的,由董事会工作部门

协助安排。

       第 19 条   本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及建议。调研工作完

成以后,经论证评估,认为可行的,形成董事会提案,通过董事会工

作部门提交董事会;不可行的,说明原因并附修订、完善意见,退回

提案人进行方案完善;在此过程中,主任可以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

讨论。

                       第五章 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 20 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本委员会应当于年度审计工

作开始前,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

认。
       第 21 条 本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 22 条 本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 23 条 本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本委员会关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以及审计委员

会履职情况的汇总报告均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 24 条 本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按照便捷、高

效、民主、尽责、务实和节俭的原则召集和举行。

       第 25 条 本委员会会议制度如下:

   (一)本委员会会议按照便捷、高效、民主、尽责、务实和节俭

的原则召集和举行。

   (二)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举行

四次定期会议。
   每年董事会举行定期会议之前,本委员会应当举行由全体委员亲

自出席的全体会议,讨论向董事会提交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此时,会

议可以由主任随时通知、随时举行。会议可以委员亲自出席或通讯方

式举行。不能出席的委员可以委托其它委员代表,但应当提交自己的

书面意见。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

其它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

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三)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召集或主持。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五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

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

事、监事、总裁、财务总监及其它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单

位的经理列席。

   (四)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

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

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

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五)会议应当逐项讨论会议通知列明的所有事项。本委员会会

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 7

天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

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与记录人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详

细载明讨论事项,逐项记载委员的讨论意见。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经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所有委员签署的会议纪要即为生效文件。会议记

录和会议纪要由董事会工作部门保存。

   (六)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关联关系时,该委员

应当回避。

   (七)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及时将会议召集和举行情况向未

出席的委员通报。

   (八)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 26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 27 条 本委员会费用是指工作时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调研、

文印、会议、培训、邀请或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专业意见等,由公

司承担,并入董事会费用预算,经委员会主任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 28 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

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 29 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 30 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

及其整改情况。

    第 31 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 32 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

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 33 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后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第 34 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执行。同时本规则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35 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