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H股公告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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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009)
須予披露交易
出售北京金隅紅樹林49%股權
出售北京金隅紅樹林49%股權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交易時段結束後),本公司與冀東水泥訂立
買賣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冀東水泥轉讓其所持北京金隅紅樹林49%股權,總代
價為人民幣1,721,464,500元。冀東水泥將以現金方式向本公司結付代價。
於完成後,本公司將不再擁有北京金隅紅樹林的任何直接股權,而北京金隅紅樹林將
成為本公司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有關買賣協議的一項適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超過5%但低於
25%,訂立買賣協議將繼續為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
的申報及公告規定。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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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交易時段結束後),本公司與冀東水泥訂立買
賣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冀東水泥轉讓其所持北京金隅紅樹林49%股權,總代價為人
民幣1,721,464,500元。冀東水泥將以現金方式向本公司結付代價。以下載列買賣協議之主
要條款。
買賣協議
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交易時段結束後)
訂約方: (i) 本公司(作為賣方);及
(ii) 冀東水泥(作為買方)
標的事項: 根據買賣協議,本公司已同意向冀東水泥轉讓其所持北京
金隅紅樹林49%股權。
代價: 總代價為人民幣1,721,464,500元。冀東水泥將以現金方式向
本公司結付代價。冀東水泥將於買賣協議生效後計15個營
業日向本公司支付代價。
根據獨立評估師使用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為估值日
期釐定之估值結果,北京金隅紅樹林股權的總價值估值為
人民幣3,513,192,800元。因此,人民幣1,721,464,500元之總
代價佔所作估值之49%。
完成: 於冀東水泥向本公司支付代價及收到北京產權交易所證明
後15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及冀東水泥將協助北京金隅紅樹
林轉讓49%股權。於登記轉讓49%股權後(即完成日期),有
關49%股權的所有利益、風險及責任將轉讓予冀東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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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事項之財務影響 由於出售事項,本集團預期錄得未經審核收益約人民幣
471,763,600元,佔(i)估值人民幣3,513,192,800元之49%,即
人民幣1,721,464,500元,減(ii)相關開支約人民幣215,600
元,及減(iii)北京金隅紅樹林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的
經審核資產淨值人民幣2,549,970,000元之49%,即人民幣
1,249,485,300元。
於完成後,本公司將不再擁有北京金隅紅樹林的任何直接
股權,而北京金隅紅樹林將成為本公司的間接非全資附屬
公司。
出售事項所得款項用途 本公司擬將出售事項所得款項用作本公司的一般營運資
金。
有關買賣協議訂約方的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及其H股
於聯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水泥及新型建築材料、物業開發、物業
投資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有關冀東水泥的資料
冀東水泥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
代號:000401)。於本公告日期,冀東水泥由本公司及冀東發展分別持有7.0%及30.0%權
益,為冀東發展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其財務報表於冀東發展的財務報表內綜合入賬。冀
東發展則由本公司持有55.0%權益,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冀東水泥的主要業務為
水泥、熟料及混凝土製造及銷售。
有關北京金隅紅樹林的資料
北京金隅紅樹林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其股權本公
司及合資公司分別持有49%及51%,因此,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北京金隅紅樹林
主要從事收集、存儲及加工有毒及有害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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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載列北京金隅紅樹林的主要財務資料,乃以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製的截至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經審核財務報表:
截至二零一七年 截至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除稅前利潤 82,386.22 189,821.99
除稅後利潤 63,919.43 135,896.77
訂立買賣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買賣協議將有利於本公司進一步優化內部組織架構,並將為本公司提供繼續透過合資公
司與冀東水泥展開方方面面合作的機遇,並將實現本公司與冀東水泥的雙贏局面。買賣
協議項下之交易預期不會對本公司之經營業績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代價基於獨立評估師對北京金隅紅樹林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股權的估值結果由訂
約各方公平磋商釐定。董事會認為,買賣協議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股東的整體利
益。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有關買賣協議的一項適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超過5%但低於25%,
訂立買賣協議將繼續為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的申報及
公告規定。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北京金隅紅樹林」 指 北京金隅紅樹林環保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根據中
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本公司及合資公司分
別持有其49%及51%股權;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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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 指 北京金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號:02009)及其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
號:601992);
「完成」 指 根據買賣協議完成買賣北京金隅紅樹林的股權;
「出售事項」 指 根據買賣協議向冀東水泥銷售本公司所持北京金隅紅
樹林49%股權;
「冀東水泥」 指 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
代號:000401);
「冀東發展」 指 冀東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擁有55%權益;
「合資公司」 指 金隅冀東水泥(唐山)有限責任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
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本公司及冀東水泥分別擁
有47.09%及52.91%的權益;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買賣協議」 指 本公司與冀東水泥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訂立的買賣
協議,內容有關買賣北京金隅紅樹林49%的股權;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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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北京金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姜德義
中國北京,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姜德義先生、吳東先生及鄭寶金先生;本公司非執行
董事為郭燕明先生及薛春雷先生;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王光進先生、田利輝先
生、唐鈞先生及魏偉峰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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