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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2-31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编号: 临 2020-089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和优化管理机制,健全上市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另外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序   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款
                               修订《章程》第三章“股份、股份转让和注册资本”部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起人
          股东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金
          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起人股东北
          部国有股份共计 4,797,357,572 股无偿划转至北京
                                                                     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
          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现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如
                                                                     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国有股份共计
          下:
                                                                     4,797,357,572 股无偿划转至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单位                                         现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股)           (%)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4,797,357,572        44.93                股东单位
     第                                                                                           (股)         (%)
           中心
1    19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4,797,357,572      44.93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459,940,000          4.31
     条                                                               中心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      10,749,700          0.10
                                                                      其他 A 股股东             3,541,648,692      33.17
           股)有限公司
                                                                      H 股股东                  2,338,764,870      21.90
           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75,140,000          0.70
                                                                      总股本                   10,677,771,134     100.00
           其他 A 股股东             2,995,818,992        28.06
                                                                         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合生集团有限公司、北方房地产
           H 股股东                  2,338,764,870        21.90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
           总股本                   10,677,771,134       100.00
                                                                     司所持有的发起人股份现已全部减持完毕。
              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合生集团有限公司和北
          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发起人股份
          现已全部减持完毕。
                                       修订《章程》第十一章“董事会”部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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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款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
           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式的方案;                                         案;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决定须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决定须由股东
           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大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       (十一)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
           计价值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对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外捐赠事项;
     第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    147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条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拟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拟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作;
           的工作;                                           (十九)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
           (十九)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       包括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合规风险控制、培育合规文化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         等内容,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他职权。                                           (二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八)、       则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八)、(十五)
           意外,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       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
           中第(九)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九)项必须由出
           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
           本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                         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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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条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款
     第
                                                新增: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审议事项所
3    163   原第 163 条顺延为第 164 条
                                                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条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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