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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2021-06-26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
选任与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
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等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唐山冀东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的业
绩补偿事宜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等相关
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
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补偿事宜的议案》,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
偿协议》及公司签署的声明及承诺函,我们认为公司签署上述协议、
声明与承诺函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协议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关于确认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
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除业务关系外,本次吸收合并聘请的审计机构及其经办审计师、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无其他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
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
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
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标的资产以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
作价,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公允。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于   飞                刘太刚




            李晓慧                 洪永淼




            谭建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