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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10-29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
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联交所和上交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
监管机构、联交所、上交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公司重大
经营情况及其它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股
价敏感信息),以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上交所要求披
露的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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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发布不实信息。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准确,前后一致、口
径一致、内容吻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完整,使投资者
充分了解事件的内容。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
求的信息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或应当披露的时间。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该公平、对
称,保证不同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得到同等对待。公司在
香港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证券市场披露,并且内
容应当保持一致。“同时披露”是指在境内及香港证券市场各自
的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信息能够在上述市场都得以披露。
“内容一致”是指公司依照境内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阅读习惯编制
的公告,其内容应当与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所披露的信息一致。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
以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
务,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七)一致性原则。公司与公司控股之上市公司(如有)或
拟披露重大事项涉及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披露时间的脱节、披露内容上
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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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相较从严原则。在信息披露时,公司应当从严遵照境
内外监管机构就同一事项所作出的规定,保证同时满足境内外监
管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应当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以下合称信息
披露相关责任主体)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
(含5%)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
    (七)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它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
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实
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董事会工作部门具体承担公
司的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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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
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企业管治
报告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工作部门及时知悉公司及下属单位组织和运营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及其它应
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
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负责
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
或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工作
部门。


   第三章   《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流程
   第十条   在本章节中,百分比率是指:资产比率、盈利比
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具体释义及测算有关的内
容则按《联交所上市规则》不时的修订为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的发布;
    (二)关连交易的公布(依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经豁免的
除外);
    (三)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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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须予公布的交易信息的公布;
(五)联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查询的回复(如需);
(六)有关上市集团的资料,而该等资料为:
1、供联交所和公众人士评估上市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或
2、避免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或
3、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公司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年报、中报。
公司的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简介;
(二)公司资料;
(三)释义;
(四)财务数据概要;
(五)业务数据概要;
(六)董事长致辞;
(七)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九)董事会报告;
(十)监事会报告;
(十一)企业管治报告;
(十二)独立核数师报告;
(十三)资产负债表;
(十四)合并利润表;
(十五)合并权益变动表;
(十六)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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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发布流程如下:
    (一)确定董事会会议日期
    董事会工作部门提出审议年报、中报的董事会召开日期,报
董事长批准。
    (二)编制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门组织并协调公司财务部门
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期结束
后,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联交所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
业绩报告及定期报告初稿。
    (三)审批报告
       业绩报告及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4天送达
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公司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业绩报告及定期报告。同时,公司监事会
亦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年
度报告及业绩公告,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完成年度业绩公告及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按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业绩公告及年度报告全文并送交公司股
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
期报告及业绩公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
个月内完成中期业绩公告及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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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中期业绩公告及中期报告全文并送交公
司股东。
                 第三节   关连交易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关连人士和关连交易的认定,按《北京金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关连交易一般须予披露以及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以下关连交易可豁免履行有关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
    (一)下列关连交易,将可获豁免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
规定的所有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只需按照《北京
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报公司。
    1.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关连交易和持续
关连交易(不适用于上市集团(公司附属公司除外)向关连人士
发行新证券):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例除外)均(i)低于
0.1%;(ii)低于1%,而交易只是涉及公司的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
人士;或(iii)低于5%,而总代价也低于300万港元;
    2.上市集团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假如(i)该关连人士
以股东身份按持股比例获得股份;(ii)是按《联交所上市规
则》第17章发行的股份计划;(iii)该关连人士为发行证券中
的包销商;或(iv)该关连人士在减持公司证券后14天内获得新
证券(而新证券的发行价及数目,不得低于其配售价及减持数
目);
    3.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包括上市集团在日常业务中,买卖在
联交所(或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如有关交易
并非在联交所(或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关连人士并无
收取或支付任何代价,则此项豁免依然适用。如有关交易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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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是直接或间接将一项利益授予控权人或其联系人,而该人士
同时为有关公司的主要股东,则此项豁免并不适用;
    4.购回本身证券:上市集团向关连人士购回其证券,而该证
券购回是在联交所(或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根据《股
份购回守则》作出的全面收购建议。如该项购回是在联交所(或
获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但关连人士明知而将其证券售予上
市发行人,则此项豁免并不适用;
    5. 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的关连交易和持续关连交
易(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73(7)条):上市发行人在
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以顾客身份就自身
的业务向其关连人士购买消费品或消费服务,或出售消费品或消
费服务。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97条的条件;
    6.共用行政管理服务的关连交易和持续关连交易:上市发行
人与关连人士之间按成本基准共享行政管理服务。服务的成本必
须可予识别,并由各方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分摊;
    7.与 “非重要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i)
交易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ii) 该关联人士只是公司的“非
重要”的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iii)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
属于“非重要”附属公司:(a ) 根据最近三个财年(不足三个
财年的,以该附属公司自成立之时起算的存续期为准)的账目,
该附属公司的总资产、利润及收益的价值占公司总资产、利润及
收益的10%或以下;或(b) 根据最近一个财年的账目,该附属公
司的总资产、利润及收益的价值占公司总资产、利润及收益的5%
或以下 (为计算以上比例,如果该人是一个以上的附属公司的关
联人士,则所有相关附属公司的总资产、利润和收益应综合计
                                                         -8-
算。如果上述百分比率的计算结果反常,联交所有可能忽略该计
算,而考虑另作测试);及(iv) 非重要附属公司本身就是交易的
一方,或其证券/资产为交易标的,和交易的对价比例低过10%
(如果交易为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属收益性质的交易,则前
句所述的要求就不适用);
    8.与被动投资人之间的交易:凡由公司在日常业务经营中按
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属于收益性质的关联交易:如符合下列要
求,可以适用豁免:(i) 交易方是与公司主要股东的联系人;同
时(ii) 该主要股东(本身并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只因其是公司的
主要股东而成为关连人士,并独立于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
员、控股股东和其它任何主要股东),其亦是公司的消极投资
人,而且还是一个经授权的主权基金,或者是一个单位信托或共
同基金,拥有广泛的投资,并且在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代表也不
涉足发行人的管理(包括通过对公司的重大公司事项行使否决权
等消极控制手段,对公司的管理施加任何影响);
    9.董事服务合约。
    (二)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的关连交易(涉及财务资助
或授予选择权者除外)和持续关连交易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关连交易(不适用
于上市集团(公司附属公司除外)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只
须符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
定:
    1.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5%;或
    2.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而总代价也
低于1,000万港元。
                                                         -9-
   第十八条   关连交易的披露流程如下:
    (一)对于新发生的关连交易,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
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关联交易需履行的内部审批和外部披露
程序;未履行内部审批和外部披露程序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
得进行关联交易或签订有关协议;
    (二)对于依《联交所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关连交易,董事
会工作部门负责配合境内外律师起草公告,并征求公司相关部门
意见;
    (三)公告内容(包括拟发出通函之日)确定后,送交联交
所审阅(如需)。待按联交所给予的意见修改公告内容并经董事
确认、董事长审批后,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并及时在联交所
及公司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
    (四)若该关连交易必须取得股东批准,公司则须在刊登公
告后按公告中披露的拟发出通函之日安排刊发通函(如有任何延
误亦需要公告),寄予股东,并可能须要安排召开股东大会的事
宜。董事会工作部门根据公司律师、公司秘书及董事的指导意见
草拟通函内容(必须包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经以上人士审
阅和修改,通函内容确定后,送交联交所审阅(如需),经联交
所反馈意见并修改后,呈报董事同意、董事长批准;公司董事会
工作部门安排相关人员在联交所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并联系中央证
券登记公司及印刷商安排分发通函予股东;
    (五)在刊发公告和股东通函前,董事会需要召开会议(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会会议),以通过公告和股东通函的内容
等事宜。
               第四节   股价敏感信息的披露
                                                       - 10 -
   第十九条   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业绩及股息);
    (二)特殊事项(如涉及关连人士的收购、出售交易);
    (三)签订重要合约;
    (四)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
    (五)集资活动;
    (六)就盈利或股息前景发出评论;
    (七)公司或其董事发布集团的预期盈利;
    (八)就发行可转换证券的购股权订立协议;
    (九)出现庞大外汇亏损;
    (十)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
动荡;
    (十一)核数师(审计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
    (十二)先前公告所述的协议取消;
    (十三)总经理呈辞;
    (十四)公司知道其核数师(审计师)将就发行人的业绩发
出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十五)更改会计政策而可能会对账目造成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控制范围以外但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
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条   股价敏感信息的披露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传达明确敏感信息的标准予各董
事,负责明确敏感信息的定义并实时更新。具体事项是否属于股
价敏感信息由董事作出判断;
    (二)管理层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或者股价异常波
                                                         - 11 -
动的过程中发现任何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其他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相关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指示责成公司董
事会工作部门会同中介机构作出初步判断,并由董事会工作部门
与董事沟通,由董事作出判断。如有必要,则需发布公告披露;
    (三)董事会工作部门根据董事的指导意见草拟公告内容;
遇重大股价敏感信息或其它特殊情况,由董事会工作部门与联交
所沟通有关公司股票暂时停止买卖的必要性,在报请董事长批准
后提出相关申请;
    (四)公告初稿经公司律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审阅并
修改确定;
    (五)公告内容确定后,并经董事确认、董事长审批后,授
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并应及时在联交所及公司网站上刊登相关
公告;
    (六)若联交所提出有关股价敏感信息的询问,应按本章第
六节《回答联交所询问的流程》执行。
             第五节   须予公布的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须予公布的交易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或出售资产;
    (二)包括涉及以下情况的任何交易:上市集团授予、接
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
券;
    (三)包括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租赁对上市集团的
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具有财务影响;
                                                         - 12 -
    (四)包括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
质或数目的关系,对上市集团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
    (五)包括由上市集团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附属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予附属
公司除外;
    (六)包括订立涉及成立合营企业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
司或任何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分类有:股份交易、须予披
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
项、反收购行动;具体所属交易类型,需根据资产比率、盈利比
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股本比率五种规模测试百分比率进行
测算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须予公布的交易信息的公布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传达须予披露的交易信息的标准
予各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明确须予披露的交易信息的定义,并
负责随《联交所上市规则》更新定义及负责按《联交所上市规
则》要求须予公布的交易中五种规模测试的百分比率指标知会各
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
    (二)各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认为存在任何属于须予披露的
交易信息范畴的事项,应根据本办法初步判断可能需要履行的程
序,并在满足履行必要程序所需的时间内尽快联系公司董事会工
作部门,将交易对方、标的、金额、方式等信息提交董事会工作部
门;董事会工作部门与中介机构、公司秘书(必要时咨询联交所)
会商,对交易性质和需要履行的程序作出判断,在征得董事会秘书
同意后回复上报人;如需发布公告,则应向董事长报告。在未获得
                                                         - 13 -
上述回复前,不得进行相关的交易或签署有关的协议。
    (三)董事会工作部门根据各方的指导意见草拟公告内容;
    (四)公告初稿经公司律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审
阅并修改确定;
    (五)公告内容确定后(需要包括拟发出通函之日),送交
联交所审阅(如需);待按联交所给予的意见修改公告内容并经
董事确认、董事长审批后,授权董事会秘书代为签发并在联交所
及公司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
    (六)若该须予披露的交易必须向股东发出通函,公司则须
在刊登公告后按公告中披露的拟发出通函之日向股东发出通函,
寄予股东,并可能须要安排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宜。董事会工作部
门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的指导意见,会同中介机构草
拟通函内容;通函内容确定后,送交联交所审阅(如需),经联
交所反馈意见并修改后,呈报董事同意、董事长批准;公司董事
会工作部门安排在联交所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并联系中央证券登记
公司及印刷商安排分发通函予股东。
    (七)在刊发公告和股东通函前,董事需召董事会会议,以
通过公告和股东通函内容等事宜。
                 第六节   对联交所询问的回复
   第二十四条     回答联交所询问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授权代表或董事会工作部门接到联交所的澄清通
知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并向各董事通报相关情
况;
    (二)董事会工作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
并起草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
                                                      - 14 -
    (三)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经中介机构、公司秘书提出意见
并修改完成后报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根据所询问内容的性质,由董事会工作部门分别知会
各董事回答联交所询问或呈请各董事审阅确定、董事长审批公告
内容;
    (五)若需要公告,董事会工作部门联系联交所并安排有关
公告上传联交所网站;若不需要公告,则直接传真书面回答予联
交所。
                 第七节   其他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有关其他信息披露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如发生重大
事项包括业务范围有任何新发展、盈利重大变化、行业市场的重大
事项等,必须在可预见发生前或在得悉该事项前,及时把有关内容
和资料通知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
    (二)在接到有关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必须即时向董
事会秘书和各董事通报;
    (三) 董事会工作部门和董事会秘书与各中介机构作出商讨,
对事项作出判断,在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回复上报人;如需要作
出公告等程序,则须向董事会报告;
    (四) 董事会工作部门对有关事项作出相应的程序,包括报
告联交所及/或草拟公告;
    (五)上报机构在未收到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的回复前,不得
进行相关的事项。另外,上报机构必须尽力配合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六)公司、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应不时与公
                                                       - 15 -
司董事会工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对某些事项是否需要对外
披露存有疑问,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咨询。
   第四章   《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流程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公告
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
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的关联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所审议事项达到披露标准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2.重大诉讼和仲裁;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7.回购股份;
    8.吸收合并;
    9.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0.权益变动和收购;
    11.股权激励;
                                                         - 16 -
    12.破产;
    1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4.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6.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8.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2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7.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
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
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
                                                        - 17 -
出审核意见;
    29.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3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3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5.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7、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38、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披
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上交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前条所述之重大事项
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工作部门报告,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前条所述(关联交易除外)重大事项的,
                                                          - 18 -
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工作部门报告,协助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及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发生如下情形时,相关负责
人应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一)计划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包括以下情形:


     1.持股比例每增加1%;
     2.持有股份权益性质有所变化。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通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任何变化。



                                                      - 19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
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
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编制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门组织并协调公司财务部门
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期结束后,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
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4天送达公司董事和
监事审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同时,公司监事会亦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等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
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
                                                      - 20 -
关于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年报审核职责。
    (三)发布报告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交所,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三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该交易(或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下
同)依资产总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入、交易
标的(如股权)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上交所上市规则》
                                                         - 21 -
而定,下同)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10%。上述
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依资产总额、成交金
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如股权)净利润所
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50%。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第三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
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
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九条    交易仅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利润或
净利润所作的测试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将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交易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
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
                                                         - 22 -
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
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交易虽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上交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
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
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
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三
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
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
                                                         - 23 -
当披露并参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
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
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
交易:
  (一)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
认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有关上市规则执行。
                                                       - 24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
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
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第五十五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
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或第
五十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五十一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
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 25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四十
八条、第四十九或第五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
定。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或第五十条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
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
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或第五十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
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或第五十条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日常关联交易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 26 -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
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第五十九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一)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
                                                         - 27 -
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二)公司出现前款第2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
数较小的,经上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1、上一期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2、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3、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
等于0.04元。
    (三)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
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
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若发现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
异幅度将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
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差异幅度达到20%的,公司还应当在
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说明
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五)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
    第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 28 -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
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六十二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股票交易被上交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上交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
交易日,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股价持续异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通过公开方式主动与投
资者或媒体进行沟通,并于下一交易日披露沟通情况。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
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股份、
吸收合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变动和收购、股权激励、
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交所备案,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并在定
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 29 -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
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时,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该等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
额的,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在以下任一
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部门报告
重大事项: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第六十七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
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
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联系沟通、汇集信息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
                                                         - 30 -
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了解或知悉本办法所述须
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事项
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   编制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部门就拟披露的事项,应按照有关
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
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等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需要提
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
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
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三)   审核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
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
决议。
    (四)   发布报告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同意后,董事会
工作部门在该重大事项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上传至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
                                                        - 31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的有效联系,促使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
报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正式公开
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严谨的措
施,确保所有知情人士严守秘密,直至有关信息正式公告为止。
如在任何时间发觉必须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者有关信息可能已
经外泄,或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公告。
   第七十一条   《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的董事有直接的责任
确保信息绝对保密。为保证董事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本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以下称各单
位)预见可能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
工作部门报告,并提供该等事项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同时应通知
董事会工作部门出席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工作部门咨询或通过董事会
工作部门向联交所咨询。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公司各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在信息未正式公告前,必须采取
严谨措施,确保信息绝对保密。
                                                      - 32 -
   第七十二条    公司依法就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公告
后,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主体还应当按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工作部门报告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内容;
    (二)公司就该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前,
必须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待确实交易性质和相关的信息披
露程序后,方可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并向公司提供意向
书或协议的草稿和其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情况和原因;
    (四)该事项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
露批准或否决的情况;
    (五)该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及付款安排;
    (六)该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
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支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交
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按实际情况及/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告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七)该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它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 33 -
   第七十三条   本公司的各单位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予披露的
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
联交所、上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处理好法定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
露的关系,在法定信息披露之外,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及媒体的沟通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其它需按《上
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刊发的公告、通函等,应载于境内外证券监
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报刊、公司网站。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它公共媒体,
但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
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
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
                                                         - 34 -
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工作部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
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
息。
    (三)董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部门。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
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
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并对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 35 -
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部门。
   第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有关可能需要对外披露信息事项预计发生前)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
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
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部门。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
和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及/或交易所。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
                                                         - 36 -
整性。
    (四)除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述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
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工作部门的责任:
    (一)董事会工作部门是公司董事会专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设立的、处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工作部
门。董事会工作部门是对外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承办机构,主
要面对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在未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部门事先
沟通并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本办法范
围内的任何信息。所有外部的投资人、审计、法律、财经媒体或
基金等单位均应当由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直接沟通和协调。
    (二)董事会工作部门除负责法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外,还
应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内部媒体包括
公司内部期刊、杂志、报纸及网站等。涉及到各部门的财务信
息、重大资产收购、资产转让、资产置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及其他重大事宜时,须经董事会工作部门事先对内容和形式进行
审核同意,方可在公司内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其它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公司各部门、各
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
股份的股东,遇到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工作部门联系,同时有义务接受公司对于重大事件的包括但不
限于书面或口头上的询问和质疑,并将相关材料抄送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工作部门备份。

                                                         - 37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应当依法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如实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
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八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
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
正措施。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八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
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等规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
评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采集、信息上报、信
息记录、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等个人原
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致使公司被
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三)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
                                                         - 38 -
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
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
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
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十条      如年报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董事会工作
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对年报信息披露事务进行专门检查,确
认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原因、影响和责任人,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按照本章及其他规定,在
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

                                                         - 39 -
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
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有: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调岗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
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年报的原因及影响,并披
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
总监、公司发言人、业务部门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参与方,在接待
投资者、证券分析员或接受媒体访问前,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事
项,须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
性。当不确定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
访、调研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
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的人员
对外提供的信息不得超出公司已进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当不确定
是否会发生信息泄漏或选择性披露时,可征询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九十六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
时,若对于某些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
                                                          - 40 -
曾发布的重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资料,均必须拒绝回答。证
券分析员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重大信息(股
价敏感信息)时,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九十七条    如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所提供
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实质性及/或重大
错误时,公司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员或媒体记者即刻作出更正。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员的分析报告或预
测。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开资料、或
不属于重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
员。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重
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资料,应当即刻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
时纠正报告。
   第九十九条   信息披露参与方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
时,应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第一百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
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重大信息(股价敏
感信息)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重
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
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则
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地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
并公告。
   第一百〇二条 接受媒体采访或问询原则:
    (一)涉及公司重大信息(股价敏感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
                                                         - 41 -
一律提交相应发言人进行受访或解答;
    (二)涉及公司非重大事件信息的媒体采访及问询由相关部门
进行受访或解答;
    (三)对于难以判断的媒体采访及问询,可由董事会工作部门
处理。董事会工作部门中的投资者关系岗位是与投资者、证券分析
员及媒体沟通本办法项下信息的具体承办人。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还
应当同时遵守《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
法》的规定。


                       第十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严谨的保密措施,在信息
正式公开披露之前,确保所有知情人士严守秘密,并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一百〇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
时,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并报告
联交所。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
下属公司在接受任何组织与个人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采访、
查询,或者组织大规模的媒体宣传与报道之前,需报请公司批准
并把相关的内容和资料提供予公司。

                                                         - 42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公司的
研究人员在就涉及经济、行业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
法时,而有关的信息披露不涉及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
下属公司,可不受前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
个人看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
时采用中英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网站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司上网信息
(投资者关系栏目除外),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公司网站信息合
规性审核,由办公室通过网站发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向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以及其
他境外受众发布须予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发
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
求,证券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并将处
理结果按照要求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
露工作由《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实
施细则》等相关制度予以规范,未尽事宜参照本制度执行。

                                                         - 43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不时更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修订,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为有效。




                                                      -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