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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625号文件核准,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股份”或“公
司”)2016年11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0万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55元,共计募集资金39,838.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6,340.00万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三维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2018年度持续
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招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公司2016年11月公开发行股票2,27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9,838.5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6,34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1月30
日存于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招商证券作为三维股份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针对三维股份具体
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三维股份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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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招商证券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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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内,招商证券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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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无违法违规情况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无违法违规情况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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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三维股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份未出现该等事项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三维股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份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三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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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份未出现该等事项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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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三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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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份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三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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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份未出现该等事项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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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三维股份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内容包括: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2、审查三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三会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三维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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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公司不存在上述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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