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三维股份:2023-003+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2023-01-31  

                        证券代码:603033              证券简称:三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公司名称: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 增资金额:合计 56,600 万元。
      ● 本次增资事项经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增资事项概述
      (一)增资事项基本情况
      为实现公司在 BDO 及可降解塑料一体化项目上的战略目标,增强公司未来盈
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对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内蒙古三维”)进行增资:新增注册资本中,由公司以货币形式按 90%
持股比例认缴 50,940 万元,姚振德以货币形式按 10%持股比例认缴 5,660 万元。
增资整体完成后内蒙古三维注册资本金将由人民币 120,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76,600 万元。
      本次增资前后,内蒙古三维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增资前          增资前         增资后        增资后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1        公司       108,000 万元         90%     158,940 万元     90%

  2       姚振德       12,000 万           10%     17,660 万元      10%


                                       1
       合计         120,000 万元       100%       176,600 万元          100%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此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增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引起控股子公
司控制权的变更。


    二、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名称: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壹拾贰亿元(本次增资前)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成立日期:2021 年 06 月 28 日
    5、法定代表人:陈晓宇
    6、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低碳产业园
    7、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服务;基础化学原料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
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翻译服务;货物进出口;
热力生产和供应。
    8、2021 年 12 月 31 日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135,835,691.29   112,718,194.57          0    -2,281,805.43



    9、本次增资前后,内蒙古三维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增资前          增资前          增资后         增资后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2
  1         公司         108,000 万元           90%         158,940 万元       90%
  2        姚振德         12,000 万             10%         17,660 万元        10%
        合计             120,000 万元           100%        176,600 万元      100%


       三、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目标公司: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姚振德
       (一)本次增资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 120,000 万元增加至 176,6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6,600 万元,其中甲方认缴 50,940 万元,乙方认缴 5,66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二)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及实缴出资安排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1 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比例
  1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8,940        货币            90.00%
  2                 姚振德                             17,660     货币            10.00%
                  合计                             176,600         -             100.00%

       2.2 甲乙双方将遵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视目标公司实
际资金需求分批缴纳注册资本金。
       (三)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
       本协议生效后,目标公司负责办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增资方予以配
合。自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增资方即享有新增注册资本所对应的所有股东
权益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义务,则应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守约方)造


                                            3
成的一切损失。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
除而免除。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本协议之约定支付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因中国法
律修订导致本协议部分事项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事项的法律效力。凡因履行本
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一均可均应提交目标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
议。除本协议各方有争议部分的内容外,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它部分。



    四、本次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三维进行增资,将进一步增强内蒙古三维
的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促进其较好的发展,符合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对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
    2、本次公司对内蒙古三维进行增资后,内蒙古三维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发生变更。


    五、本次增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增资可能面临子公司管理风险、业务经营风险等。公司将依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内蒙古三维经营活动的管理,做好风险的管理和
控制。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