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坐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09-27
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18-053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原因:金玉美、张盈分别因退休、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120,900 股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坐标”)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金玉美女士因退休原因、张盈女士因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根据《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以及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对以上两名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20,9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确认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俞小莉女士就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和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止,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新坐标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3、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新坐标关于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完成了首次授予工作并披露《公司 2017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实际
授予数量为 107.93 万股,实际认购 69 人,授予价格为 34.83 元/股。本次授予完
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61,079,300 元,股本总数为 61,079,300 股。
6、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报告期末总股本 61,079,3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3 元(含税),同时以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79,403,090 股。
7、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22.49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
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完成了预留权益授予工作并披露《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日
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授予价格为 20.16 元/股。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79,627,990 元,股本总数为 79,627,990 股。
9、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1,079,300 股调整为 1,403,090 股,按照 40%
的解锁比例,第一期共解锁 561,236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两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20,9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公司原业务骨干金玉美女士因退休原因、原高级管理人员张盈女士因离职原
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 3,900
股、117,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93,000股调整为120,900股,占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份总数的8.6167%,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1518%。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
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
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应取得公司2017
年度现金分红。
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公
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其中: 为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26.79元/股。回
购资金总额为3,239,19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
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79,507,090 股。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限售流通股 47,866,754 -120,900 47,745,854
无限售流通股 31,761,236 0 31,761,236
总计 79,627,990 -120,900 79,507,090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新坐标本次回购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和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1、新坐标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2、新坐标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核查意见;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