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坐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01-02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明确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本制度所称年
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
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度责任追
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出现重大差错事件发生时,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投资部,会同审
计部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事件责任认定相关的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后报董事
会。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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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
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
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
(五)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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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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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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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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