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坐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得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7-13  

						证券代码:603040          证券简称:新坐标           公告编号:2020-033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原因:激励对象郑元智、唐红辉、钱珂、许智已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21,970 股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坐标”)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相关规定和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郑元智、唐红辉、钱珂、许
智立已离职,已不具备本激励计划激励资格,董事会将对以上 4 名激励对象所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1,97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确认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俞小莉女士就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和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2017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止,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新坐标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3、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新坐标关于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完成了首次授予工作并披露《公司 2017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实际
授予数量为 107.93 万股,实际认购 69 人,授予价格为 34.83 元/股。本次授予完
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61,079,300 元,股本总数为 61,079,300 股。

    6、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报告期末总股本 61,079,3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3 元(含税),同时以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79,403,090 股。

    7、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22.49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
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完成了预留权益授予工作并披露《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日
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授予价格为 20.16 元/股。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79,627,990 元,股本总数为 79,627,990 股。

    9、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1,079,300 股调整为 1,403,090 股,按照 40%
的解锁比例,第一期共解锁 561,236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两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20,9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1、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并披露
《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79,507,090 元,股本总数为 79,507,090 股。

    12、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第一期解锁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109,200 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并对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4,206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

    13、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
施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完成注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79,482,884 元,股本总数为 79,482,884 股。

    14、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锁的议案》。第二期共解锁 352,599 股。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
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
的法律意见书》。

    15、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79,482,8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103,327,749 股。

    16、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
益第二期解锁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135,200 股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锁手续,并对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1,970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 回购注销的原因
    激励对象郑元智、唐红辉、钱珂、许智立因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 2,535 股、10,140 股、4,225
股、5,07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 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21,970 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13%。

    (三) 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激励对象郑元智、唐红辉为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人员,授
予时授予价格为 34.83 元/股,经公司 2017 年度、2019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调
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20.61 元/股。

    激励对象钱珂为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人员,授予价格为
20.16元/股,经公司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15.51元/股。

    激励对象许智立分别通过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2,535股、
2,535股,经历次利润分配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的20.61元/股,预
留部分的回购价格为15.51元/股。
    同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
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
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应取得公司
以前年度现金分红。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418,302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
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变更为 103,305,779 股。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限售流通股               597,803            -21,970            575,833

   无限售流通股           102,729,946                0         102,729,946

       总计               103,327,749           -21,970        103,305,779

   注:变动前的股本结构为截至本公告日的数据,实际变动前后数据将视预留权益的

解锁情况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授予的激励
对象郑元智、唐红辉、钱珂、许智立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回购注销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
关规定,并经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回购对象名单无误,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确定依
据充分。同意董事会对四名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为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而减少注册资本尚需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股份注销登记程序。

   八、上网公告附件

   1. 新坐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新坐标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锁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