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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坐标: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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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新坐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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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50 分在杭州市余杭区仓
前街道龙潭路 18 号公司一楼多功能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801,97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31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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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6,801,26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7.31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662,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3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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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801,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2、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801,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6,801,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01,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2,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01,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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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01,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2,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关于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01,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2,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6,801,9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62,5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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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