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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坐标:新坐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24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综合服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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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于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证券投资部制
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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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研究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战略委员会需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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