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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坐标:新坐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24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披露等义务,以保
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持有、变动公司股份及锁定期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公
司股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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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规定规则,以及本制度另有
规定除外。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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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不得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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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本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约束义务,
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权益变动情况的
披露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知及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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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
否有关。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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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
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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