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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坐标:新坐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24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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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
经理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相关会议应当在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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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
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
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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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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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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