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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坐标:新坐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4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
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
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同时,激
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完
善公司薪酬绩效与考核体系,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
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本次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
达到了激励约束的对等目标。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
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