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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达合金: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1-10-16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截至
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以下简称“置出资产”)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
司所持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全部股权的等
值部分进行置换;同时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锦江集团持有三门峡铝业
剩余全部股权,另外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恒嘉控股有限公司、曼联(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
州延德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兴铝业有
限公司、湖南财信精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象源供应链有限责
任公司、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新疆景乾股权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杭州景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洛阳前海科创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福州鼓楼区海峡合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昆恒贸易
有限公司持有三门峡铝业的全部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三门峡铝业
100%的股权;同时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总股本的 30%,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置入资产价格的 100%(上述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合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
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交易
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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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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