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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达合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603045               证券简称:福达合金         公告编号:2023-024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公布年度

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

执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15 号规定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

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

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

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

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

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

利益的合同。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

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

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

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

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

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

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

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

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

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

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

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

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

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变更的日期

    根据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将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

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会计政策。
    根据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公司自公布之日起分别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对

公司的财务报表无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合理变更,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没有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