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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仪股份: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1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仪股份”)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就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1、连续 90 日以上持有或者合计        1、连续 90 日以上持有或者合
持有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 计持有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享有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享有董
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
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 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执行。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2、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
                                      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
       4、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 规定。
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          
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4、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职等个人情况;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内容: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兼职等个人情况;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戒。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单项提案提出。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在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前做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或监事职责。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
开权                                   召开权
       独立董事、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独立董事、连续 90 日以上单
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0%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 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
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 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
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
的规定予以执行。                       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执
                                       行。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利益。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
                                       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4、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
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
用、支配公司资产。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
司资产。
    5、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
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设置批准程序。
    6、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
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
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
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
务、会计活动。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
                                   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
                                   性。
                                          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
                                   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
                                   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
                                   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
                                   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1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规定的担保事项;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4、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供担保不适用本条款)金额在 3000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交易金额
                                    需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遵
                                    循《上市规则》的规定;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14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7、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5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召开方式                第十九条   召开方式
    1、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1、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 方式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应当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议出席及代
                                    理
    2、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2、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表决                 第二十八条     表决
    1、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1、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制;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票制。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
                                  投票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
    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6、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权益。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民法院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川仪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 年 4 月草案)。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