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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材料: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8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8-048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 年 9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 118 号 8 楼公司会

     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6,527,18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0.199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董事会秘书周其华出席现场会议并主持,副总经理、财务总经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6,525,189 99.9976           2,000     0.0024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6,525,189 99.9976           2,000     0.002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 关 于 修 订 公 1,963 99.8982 2,000     0.1018    0   0.0000
          司章程的议案》 ,200
2         《 关 于 变 更 公 1,963 99.8982 2,000     0.1018    0   0.0000
          司注册资本并       ,200
          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婕、童智毅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