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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材料: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2018-10-30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

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

合规。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

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35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6,75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

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

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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