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6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涉及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审议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交所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回报公司全体股东及公
司长远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对
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审议确认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审查,该关联
交易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机构程序合法有
效。
2、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公允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上述关联交
易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上述
关联交易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审议预计 2019 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该事项符合公司整体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满足了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经营融资担保需求,
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符合公司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审议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态
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执行的薪酬及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相
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审议<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经审阅上述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上述专项报告。
七、对《关于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
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
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
意。
八、对《关于审议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
际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
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
本实现。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健全的,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
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并且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
行。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翰林、范宏、张学华
2019年4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翰林 范宏 张学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