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涉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07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涉部分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涉及的《关于审议延长自有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
下,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
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项投资经公司投融资部日常跟踪、管理和监控,投资存续期间管理人每季度发布运营报告,
目前信托计划运营正常,上一投资年度分红将在信托审计工作完成后由管理人进行分配,资金安全、
风险可控,该项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延长上述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投资期限。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