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四届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31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四届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董事会四届一次会议所涉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被聘任人员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新东方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被聘任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确信他们能够胜任公司相应的职务,
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上述高
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3、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
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
(本页以下无正文)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