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523 号)核准,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3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37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350.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607.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37020002 号《验资报告》。
2018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投资 50 万吨/年煤焦油加氢精制项目及 5×4
万吨/年高性能炭黑项目未建部分的募集资金变更为 90 万吨/年丙烷脱氢与 8×6 万吨/
年绿色炭黑循环利用项目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号)。
2018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106),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近日,公司、青岛西海岸金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
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使用方”)、中信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以下统称“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五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五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中信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12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类别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号
5×4 万吨/年
三方监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376010100101
1 7,721,232.68 高性能炭黑项
协议 分行 036228
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372005581018
2 177,631,878.66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000059915
90 万吨/年丙
烷脱氢与 8×6
五方监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302812920
3 11,070.16 万吨/年绿色
协议 青岛开发区支行 0601538
炭黑循环利用
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1301010400
4 190.39
青岛黄岛支行 59122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使用方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对应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募集资金使用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
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募集资金使用方与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募集资金使用方和监
管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方现场核查
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方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锋、艾华可以随时到监管银
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的资料;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使用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监管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
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7、募集资金使用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及监管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及时以传真和邮件的方
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募集资金使用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可以主动
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中信证券发现募集资金使用方、监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五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
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
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