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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昭衍新药: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9-03-1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昭衍
 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衍新药”、“公司”或“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昭衍新药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号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1                                                      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
  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2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3                                                      期回访,并于 2018 年 11 月对公
  持续督导工作。
                                                       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4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况。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2018 年度,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况。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6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德邦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德邦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
8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部控制制度。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德邦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息披露管理办法》,审阅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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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漏。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0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1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12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13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
14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现该等事项。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5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生相关情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德邦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16                                                      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
   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17 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德邦证券对昭衍新药 2018 年持续督导
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德邦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