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衍新药: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2-08-16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
意见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昭衍新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且本次列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