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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控股: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2-07  

						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0-001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华控股”)的股东上海尚
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颀一期”)、上海尚颀
增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颀增富”)、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
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基金”)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
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2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尚颀增富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
股)股份 1323.8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2%,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取得的股份。2019 年 11 月 19 日至 20 日,你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
计减持公司股份 24.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0.18%。该减持行为未提前 15 个交
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科华控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承诺,减持科华控股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规定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减持过程中,上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在三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违背了上述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同时,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
的规范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及时告知股东尚颀一期、尚颀增富、扬州基
金,尚颀一期、尚颀增富、扬州基金表示接受江苏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会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
加强事先和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