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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控股: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21  

						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0-024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文)的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0-2022)》,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同时,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
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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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上市后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上市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
润将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所需流动资金等投入。
    3、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
将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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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且在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
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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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和解释,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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