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单位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翟悦、朱晓洁
联系方式 021-6045396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
地址
2104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129 号”文核准,科华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控股”、“上市公司”、“公司”)于 2018 年 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40 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与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签署了
保荐协议,承接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0 年度,民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对科华控股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科华控股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已与科华控股签订保荐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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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民生证券与科华控股保持密切的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常沟通,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生产经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营等情况,并对其进行了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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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相关的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不存在按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照有关规定需要发表声明违法违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或相关当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科华控股董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已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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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已建立健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已建立健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已事先审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科华控股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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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保荐机构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已及时审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科华控股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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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保荐机构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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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正。 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及控股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事项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不存在应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科华控股不存在前
15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情形。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
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制定了现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针对科华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控股“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17 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的情况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8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公司资源的制度。
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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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科华控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及时
19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承诺事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民生证
项。
券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
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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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表意见。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
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科华控股能够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格式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科华控股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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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 悦 朱晓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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