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丽家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4-22
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依据《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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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避免
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开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予以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五)高效率、低成本;
(六)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
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也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
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经
营状况、新产品和新项目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大会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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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
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 整的披露
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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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
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九)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
考;
(十二)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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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临时报告、
新闻稿件。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归口由公司证券部发
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
和数据,证券部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
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
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
各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纸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准确
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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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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