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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丽家居: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9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施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工作,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订,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
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
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
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
项。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其他信息披露遵循自愿性信息
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饮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饮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节有关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在非公开发行
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在第一时间向江苏监管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有关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判断是否需涉及
信息披露;

    (三)董事长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若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董事会秘书判断上述重大事件涉及信息披露的,由董事长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二) 履行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
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三) 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报告提报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签字并
加盖董事会章;

    (四)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
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促进其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公司应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组织
投资者参观公司等多种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广大投资
者进行沟通的,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负有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义务,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证券部及其负责人具体
承担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
关政府部门报送的报告、请示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上述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由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
录,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董事长批准后,由证券部提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给公司造
成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构成违
法的应移送司法机构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