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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


                                    1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 15 时 0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 1016 号科技绿洲 3 期(B 区)5 号
楼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1,837,8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65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890,36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07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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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7,44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65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887,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3%。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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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51,837,8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87,92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参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51,837,8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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