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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远通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
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
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连同相关
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
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
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
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
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         □是 □否
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
        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 2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
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
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