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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远通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维护公司资本市场
形象、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移远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的基础上,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
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及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
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市值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及传真机,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
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信箱,由专人接收查阅,并及时回复;对投资
者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归类整理并及时反馈给董
事会及相关领导。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设有专门的公司网站,公司
官网地址为:http://www.quectel.com,供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公司应丰富和及时
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公司管理制
度、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
官网。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其他公司人员还应当包括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办人和授权发言人,全面统筹、协调与安
排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接待的专职部门。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落实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归口对接。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负责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待个人或机构投
资者、从事市值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
和个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对象),采用包括但不限
于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方
式,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的(唯一)负责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工作的具体事务,指定、陪
同及记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来访对象的采访和询问,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来访
对象问题的回复及信息披露内容。公司其余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授权的情况下,接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

    (二)公司接洽市值服务管理机构或个人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市值
服务管理机构或个人开展工作前,需向董事会秘书上报工作计划,得到批准后,才
予开展工作。

    (三)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邀或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采访提纲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就提纲回复问题征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意见及建议,活动过程
中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与。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等相关稿件需经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对社会公众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
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代表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等活动。

   (四)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均不得
安排或参与接待工作,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相关工
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或在进行业务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谢
绝相关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非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不得以任何
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相关接
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
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六)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
沟通或现场参观,须事前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电话或者邮件等方式预约,接待
时须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作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就公司
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沟通和交流,扩大信息的传播
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沟通范围仅限于公司
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应确定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提问可回答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涉及
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已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信息等。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等。若提及问题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拒绝回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触犯
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承 诺 函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交流等)不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摄像等
行为,活动过程中不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交流等)时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
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交流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交流等)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
或报道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依据来源,不使用主观臆
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贵公司;

    六、本人(机构)承诺不公开或转发本次调研的会议纪要(或相关内容);
    七、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经本机构(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机构):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人(自然人)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