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远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
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
告”),我们认为内控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执行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
经营的实际情况,已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订了比较完善、合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的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22 年度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
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薪酬方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此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公司的承诺情况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六、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预计事项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该议案涉
及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套利的交易行为。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出具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我们认为,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
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
可控的。我们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意公司编制的《关
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我们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八、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
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及变更实施地点的事项。
九、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
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等相关业务资格、执业资质,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与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要求,公司关于续聘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十、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
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十一、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
绩未达标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注
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二、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及提名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文件,我们认为 2 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
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提名吴剑敏、刘美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