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19-08-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宏和电子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宏和科技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19号),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78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4.43元
人民币/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8,895.40万元人民币,减除发行费用5,349.60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545.80万元人民币。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
验字第1900335号)。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人民币
1
序 投资 募集资
项目名称 备案单位 备案编号 实施主体
号 规模 金投入
年产 6,000 万米电 无锡高新区 无锡宏和玻
1 子级玻璃纤维布项 51,257.05 33,545.80 (新吴区)经 3202170017017 纤材料有限
目 济发展局 公司
合计 51,257.05 33,545.80
除前述项目之外,公司拟以自筹资金投资下述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 投资 募集资
项目名称 备案单位 备案编号 实施主体
号 规模 金投入
年产 4,200 万米特殊
无锡高新区 无锡宏和玻
1 复合材料用玻璃纤 23,170.10 --
(新吴区)经 3202170017017 纤 材 料 有 限
维布项目
济发展局 公司
2 新建研发中心项目 6,000.00 --
合计 29,170.10 -
三、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情况
(一)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 投资 募集资 变更前实施 变更后实 变更前实 变更后实
项目名称
号 规模 金投入 地点 施地点 施主体 施主体
江苏省无锡 湖北省黄 无锡宏和 黄石宏和
年产 6,000 万 市新吴区 石市经济 玻纤材料 电子材料
1 米电子级玻璃 51,257.05 33,545.80 XDGG(XQ) 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
纤维布项目 -2017-8 号地 区 公司
块
合计 51,257.05 33,545.80
公司拟变更以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 投资 募集资 变更前实施 变更后实 变更前实 变更后实
项目名称
号 规模 金投入 地点 施地点 施主体 施主体
江苏省无锡 湖北省黄 无锡宏和 黄石宏和
年产 4,200 万
市新吴区 石市经济 玻纤材料 电子材料
米特殊复合材
1 23,170.10 -- XDGG(XQ) 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
料用玻璃纤维
-2017-8 号地 区 公司
布项目
块
2
江苏省无锡 湖北省黄 无锡宏和 黄石宏和
市新吴区 石市经济 玻纤材料 电子材料
新建研发中心
2 6,000.00 -- XDGG(XQ) 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 科技有限
项目
-2017-8 号地 区 公司
块
合计 29,170.10 --
(二)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原因
综合考虑产业集聚配套、能耗价格、“双电源”保障等因素,湖北省黄石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具有产业集聚配套较为齐全、协同效应显著、能耗价格较低、“双电源”
配套可有效保障生产运营及设备安全等优势,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
为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锡宏和玻纤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为实施募投
项目于无锡当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鉴于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拟变更为湖北省黄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相应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电
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
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安排,有利于公司控制成本增加收益,有利于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决策程序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
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宏和科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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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
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安排,有利于公司控制成本增加收益,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情况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正
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33,5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
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
3、投资品种及期限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
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收益凭证等。
4、投资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
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会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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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产品,风险
可控。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
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
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资金管理的专项制度,规范现
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
监督,定期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等,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
的收益和损失,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不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投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通过
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
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
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5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宏和科技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及资金
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
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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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文杰 孔令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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