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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和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9-09-19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 合 规 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 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宏和电
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以及按照《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露暂缓管理的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
事务。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详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 知情      □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否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登记人                                     登记时间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备注
附件三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

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