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筹资管理办法2020-08-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筹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本办法所称筹资,
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
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
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应考虑企业资金、筹资成本、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
因素。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与发行
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投资有关的文件、合同、
账册、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
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境内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
款等。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
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向境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
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增加借款金额的,由财务部提出并通
过董事会审议后执行;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若筹资合同或协议需
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三)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一)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
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三)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
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
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
预算控制等。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
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
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
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十八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报告不能按期
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
况,申请展期。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
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
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组织专人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活
动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
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筹资活动,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