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0-08-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监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 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
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格式见附件二):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监高在收到
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任职
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
办公室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监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
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
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
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半年后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同样遵守本条第一款禁止短线
交易的要求;其配偶、父母、子女进行短线交易的,视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为,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协助并保证公司董事会收回该部分
收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董监高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期间;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董监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
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监高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后生效及正式施行。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持股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 股份 上年末持有本公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变动前 变动日期、数量、价格 变动后 变动原因
类别 司股份数量(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持股数 持股数
董事/ 监事
/ 高管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满十
八岁)
兄弟姐妹
注:股份类别指 A 股;原因包括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及其他;申报时间为买卖本公司股份当日。
申报人姓名: 公司总经理: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任职/离任时间:________ __
持股人 姓名 在公司任职情况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号 持股情况
董事/ 监事/ 高管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满十八岁)
兄弟姐妹
申报人姓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