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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和科技: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20-08-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
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
   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
   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包括:

   (一)《公司法》、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内部控制制度汇编等内部控制文件。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承担最终责任,通过审计委员会来承
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职责。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听取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协调内部控制部门在督
促整改中遇到的困难,排除障碍。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负责对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授权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
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开展,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经营层
应结合日常掌握的业务情况,为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提出应重点关注的业务或事项,
审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和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和报告的缺陷,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授权承担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实施评价
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营层进行沟通,根据
评价结果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查、
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和具体整改计划,积极整
改,并报送审计部复核,配合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
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时,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
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时,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
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
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时,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
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
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时,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
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
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时,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
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
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
计和运行中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
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和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
稿要满足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的要求。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
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问题整改等环节。

    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
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公司经营层确认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通过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
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
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及分析内部
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
    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
    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
    控制缺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时,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
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
    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评价质量进行交叉复核,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对评价
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
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经营层报
告。重大缺陷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经营层按照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组织整改并向审计委员会及时通报整改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要追
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日常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别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
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
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经营层审阅后,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监
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要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外披露或报送。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
报出。

    第三十四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日常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内容及审阅方式可参考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资料作为内部控制
档案妥善保管。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
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管理方面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公司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容真实、结论准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