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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和科技:宏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11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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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2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
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进行的。上述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符合《宏
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较好的
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2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怀谷、庞春云、马国柱


           202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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